盐城卫生职业技术学院财务会计内部控制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各级有关部门管理规定,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堵塞管理漏洞,提高本院财务管理水平,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主要依据江苏省卫生厅印发的《江苏省医疗机构财务会计内部控制规定(试行)》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
第三条 根据省卫生厅规定,本院负责人对全院财务会计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有效实施全面负责。院财务处具体组织财务会计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四条 全院财务会计内部控制应当涵盖以下内容:
(一)预算控制;
(二)收入控制;
(三)支出控制;
(四)货币资金控制;
(五)药品及库存物资控制;
(六)固定资产控制;
(七)工程项目控制;
(八)对外投资控制;
(九)债权及债务控制;
(十)财务电子信息化控制;
(十一)监督检查。
第五条 全院财务会计内部控制应当为实现以下目标提供合理保证:
(一)确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院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二)规范经济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三)堵塞漏洞、消除隐患,防止并及时发现、纠正错误及舞弊行为,保护全院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六条 全院财务会计内部控制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财经财务规章制度;
(二)约束全院内部涉及经济事项的所有人员,任何个人都不得拥有超越财务会计内部控制的权力;
(三)涵盖全院内部各项经济业务及相关岗位,并应针对业务处理过程中的关键控制点,落实到决策、执行、监督等各个环节;
(四)保证全院内部涉及经济事项的部门、岗位的合理设置及其职责权限的合理划分,坚持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确保不同部门和岗位之间权责分明、相互制约、相互监督;
(五)遵循成本效益原则,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控制效果。
第七条 全院财务会计内部控制采用的基本方法:
(一)内部牵制。全院内部岗位的设置应当体现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要求。不相容职务主要包括:授权批准、业务经办、会计记录、财产保管、稽核检查等职务。
(二)授权审批。明确规定涉及经济事项的授权批准的范围、权限、程序、责任等制度。
(三)会计控制。依据《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适合本院实际情况的会计核算管理制度,明确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的处理程序,建立和完善会计档案保管和会计工作交接办法,实行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充分发挥会计的监督职能。
(四)预算控制。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加强预算编制、执行、分析、考核的管理,实行责任预算制度。
(五)财产保全。建立健全财产保全控制制度,限制未经授权的人员对财产的直接接触,采取定期盘点、财产记录、账实核对、财产保险等措施,确保各种财产的安全和完整。
(六)风险控制。树立风险意识,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系统,对财务风险和业务活动风险,进行全面防范和控制。
(七)内部报告。建立和完善内部报告制度,全面反映经济活动情况,及时提供业务活动中的重要信息,增强内部管理的时效性和针对性。
第八条 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对全院的财务收支活动进行严格的审计监督。
第九条 按照专人管理、相互牵制、分级审批、严格登记的原则,加强对合同、印章和密押的管理。
第三章 预算控制
第十条 预算控制制度
1、预算编制的原则
(1)实行综合预算。应根据本院总体发展规划和年度事业发展计划,按照有关规定,将组织的各项收入及安排的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编制,统筹安排全院的各项收支。
(2)保障基本运转。预算应首先保障全院的基本运转,严格按照先人员、后公用、再项目的顺序安排支出。严格控制无预算的支出。
2、程序
(1)人员组成。建立由院长全面负责、财务处牵头、各部门参与和分工合作的预算管理工作机制。
(2)按照省财政厅和省卫生厅确定的预算编制程序组织编制本院年度预算。
3、方法
一般采用零基预算的编制方法。但对不同项目,也可采用不同的预算编制方法。
全院年度预算一经批复,一般不予调整。因政策变化、突发事件等客观原因,对预算执行有较大影响的预算调整事项,须报经省财政厅和省卫生厅批准。具体审批办法按照省财政厅预算编制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建立全院预算分析制度。定期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及时研究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的建议,确保年度预算的完成。
建立两级预算执行绩效考评制度,一是建立省卫生厅对本院年度预算执行绩效的考评制度;二是建立本院内部预算执行考评制度,以提高预算资金的利用效益和效率。
第四章 收入控制
(一)建立各类会计(含收费人员,下同)及相关人员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二)合理设置岗位,加强制约和监管。确保提供服务与收取费用、价格管理与价格执行、收入票据保管与使用、办理退费与退费审批、收入经办与收入稽核等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
(三)收入的取得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取得的各项收入必须开具统一规定的票据。严格按照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确认、核算收入。
(四)全院各项收入由财务处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收取款项,严禁设立账外账。
(五)制定收入管理业务流程,重点控制学生学费收入。
1、在收入票据管理人员处限量领取收入票据。
2、在当日规定时间内,收费人员应将当日收入结算单据、现金或银行进账单上缴出纳人员,并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二条 收费价格管理制度
(一)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严禁自立项目、超标准收费,坚决杜绝各种乱收费行为。
(二)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设置专(或兼)职物价管理人员,制订必要的管理办法,完善收费管理监督机制。
(三)对于新增的收费项目,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到物价部门申报审批。
(四)实行收费价格公示制度,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十三条 收费票据管理制度
(一)财务处是收费票据管理的职能部门,统一负责收费票据的购领、保管、发放与核销。其他任何部门不得自行印、购收费票据和结算凭证。
(二)收费票据的购领应按规定程序进行。
(三)按照内部牵制和定量控制的原则,财务处应指定专人负责收费票据管理工作。设置专门的票据橱柜,建立票据的入库、领用、结存登记制度。定期与领用部门、人员核对收费票据的领用缴销情况,及时催交长期未缴销的收费票据。
(四)本院领购的票据应严格按照规定的项目和收费范围限于全院内部使用。各类票据不得混用。单位之间不得擅自相互转移、借用、代开和转让票据。
(五)建立健全票据领用、缴销手续。票据领用人员必须是财务处指定的收费人员。在票据领用时,必须详细登记票据名称、起止号码、领取日期,由领用人、发放人分别在登记簿上签字;计算机票据则由专人将领用票据信息输入计算机,由领用人使用。票据缴销时,应及时在登记簿上注明缴销日期和号码。
(六)对财务处出纳人员使用的财政收入票据,应指定专人进行逐页核销工作,并进行缴销登记。
(七)对使用过的保存时间在规定年限以上的或尚未使用但已不再使用的票据的销毁,应书面报请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自行销毁。
第五章支出控制
第十五条 支出管理控制制度
(一)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支出的申请与审批、审批与执行、执行与审核、审核与付款结算等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合理设置岗位,加强制约和监督。
(三)各项支出必须按照本院年度预算计划,实行归口管理。财务处将审批的年度预算支出计划分解下达到各相关部门,相关部门按照确定的支出计划执行。
(五)建立支出审批责任追究制度。各部门应对经费支出严格把关,对支出款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凡计划不当由申请部门负责,采购不当由采购部门负责,管理不当由使用部门负责,审批不当由审批人员负责,手续不全而给予报销的由财务处负责,并纳入全院内部绩效考核。
第六章 货币资金控制
第十六条 货币资金管理控制制度
(一)本院的货币资金是指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
(二)本院必须按照《会计法》规定,确保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合理设置岗位,加强制约和监督。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票据管理、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三)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人员,应有计划地进行岗位轮换。并应具备会计基础知识和熟练操作计算机的能力,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四)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收入业务。货币资金收入必须开具收款票据,并在当日内将收入及时上缴银行,保证货币资金及时完整入帐。
(五)货币资金支付程序
1、支付申请。用款人应当提交支付申请,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预算、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有效合同或相关证明及计算依据。
2、支付审核。财务处负责对批准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审核,审核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收款单位是否妥当等,经审核无误后签章。
3、支付审批。归口职能部门审批人及单位负责人分别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审批人应当拒绝批准。
4、支付结算。出纳人员根据审批手续齐全的支付申请,按规定办理货币资金支付手续,及时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签发的支票应进行备查登记。
(六)按照国务院批准施行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现金的收支业务。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业务应当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实行现金库存限额管理,超过限额的部分,必须当日送存银行并及时入账,不得坐支。
(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支付结算办法》等有关规定加强银行账户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开立账户、办理存款、取款和结算;定期检查、清理银行账户的开立及使用情况;加强对银行结算凭证的填制、传递及保管等环节的管理与控制。严禁出借银行账户。
(八)加强银行存款对账控制。由出纳和编制收付款凭证以外的其他会计人员每月核对银行账户,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不符的应查明原因,对长期未达的账项应及时向有关负责人报告。
(九)加强银行预留印签的管理。本院财务专用章必须由专人保管;个人印章应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因特殊原因需他人暂时保管的必须有登记记录。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按规定须由有关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经济业务,必须履行签字或盖章手续。
(十)加强对与货币资金相关票据的管理。除按收费票据管理制度规定外,对办理银行业务的各种相关票据,应专设登记簿记录,财务部门指定专人定期审核,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盗用。
(十一)加强对现金业务的管理与控制。出纳人员必须每天足额上缴所收取的现金,出纳人员应每日登记日记账,每日核对库存现金,编制货币资金日报表,日清日结。
(十二)建立货币资金盘点核查制度。财务处在每月核签银行对账单时,应和银行日记账及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进行核对,并进行现金盘点。
第七章 药品及库存物资控制
第十七条 药品及库存物资管理制度
(一)建立药品及库存物资内部管理制度和各类管理人员的岗位责任制。明确岗位职责、权限,确保申购与审批、询价与确定供应商、合同订立与审核、采购与验收、采购验收与会计记录、付款审批与付款执行等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合理设置岗位,加强制约和监督。全院不得由同一部门或一人办理药品及库存物资业务的全过程。
(二)药品及库存物资管理流程
1、计划编制。药品和物资管理部门应按照年度财务预算计划和实际工作进度编制采购、供应计划,送财务处备案。有关职能部门应按照计划进行采购,如遇特殊情况需调整计划必须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2、审批程序。药品及库存物资按计划进行采购时必须提出申请,由院长审批。大宗超计划物资采购的审批,应由本院决策层集体讨论决定。
3、采购管理
(1)药品及库存物资必须统一采购。属于政府采购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范围的,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2)批量采购招标由采购、财务、审计、归口管理和使用等部门共同参与。
(3)小额零星采购由经授权的部门进行采购,并对价格、质量、供应商等有关内容进行审查、筛选,按规定程序审批。
4、验收入库。药品及库存物资采购入库时,归口管理部门及库房验收人员必须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物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和其他相关内容进行验收并及时入库。所有药品及库存物资必须经过验收入库后方能领用。不经验收入库,不得办理资金结算。会计核算期末时,对物品已到而发票未到的,可暂估入账,待次月收到票据时据实调整。
5、领用手续。药品及库存物资的储存和保管实行限制接触控制,指定专人负责领用。归口管理部门要结合具体实际,制定使用部门领用限额或定额标准;使用部门领用人按限额或定额填制领用单,经使用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方可领用。超限额或定额领用的,必须经院长审批。
(三)财务部门会同归口管理部门根据药品及库存物资的用量和性质,制定安全库存量和储备定额,具体定额标准由主管部门确定。
(四)加强药品及库存物资的核对管理。财务部门应定期与归口管理部门核对账目,保证账账、账实相符。
(五)建立高值耗材使用辅助账,制定高值耗材的采购、领用等各项管理制度。
(六)建立药品及库存物资的缺损、报废、失效的控制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药品及库存物资缺损、报废、失效的,应由归口管理部门填列详细清单,说明报废原因,报院长审批。对由于人为原因(如保管不当、积压重复、霉烂等)造成损失的,应追究保管人员的责任。
(七)建立药品及库存物资定期盘点制度。库房盘点至少每年一次。盘点时,财务、审计等相关部门应派员监盘。
第八章 固定资产控制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管理控制制度
(一)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购建计划编制与审批、验收取得与款项支付、处置申请与审批、审批与执行、执行与相关会计记录等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合理设置岗位,加强制约和监督。
(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院实际情况,制定固定资产管理实施细则。
(三)固定资产管理业务流程
1、计划编制。按照年度预算计划安排,编制年度固定资产购置计划,报财务处备案。如遇突发情况需追加计划,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院长批准后方可执行。
2、审批程序。按计划购置固定资产时,须由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按审批权限规定审批。对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应按照准入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3、购建控制
(1)建立固定资产购建论证制度。按照规模适度、科学决策的原则进行立项。项目预算必须有财务、审计部门参与,加强项目的可行性论证。
(2)固定资产购建时,应由资产管理、使用、财务、审计等部门共同参与。对大批同类物资、仪器设备的采购,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招标采购。
4、验收控制。取得固定资产时,应组织有关部门及专业人员进行验收。验收人员应在相关单据上签字,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并及时办理结算,登记固定资产帐卡。
5、建立固定资产三级账卡制度。财务处设置固定资产总分类账,控制固定资产总额;资产管理部门设置固定资产明细账,进行数量、金额核算,同时按设备品名记载使用部门配置情况;使用部门在办理固定资产领用、调拨、报损手续时,由资产管理部门在登记卡上记录财产增减情况,并在本部门建立相应的数量台账。财务处与资产管理部门、资产管理部门与使用部门定期进行核对,保证账账、账卡相符。
(四)固定资产维修保养制度。使用部门要指定专人定期检查、维修和保养大型仪器设备,并作好详细记录。严格控制固定资产维修保养费用。
(五)对固定资产变动的控制,如对外投资、出租、出借,以及固定资产处置(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损、报废)等,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建立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制度。全院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固定资产清查。要明确清查盘点的范围、组织程序和期限。清查盘点时,财务、审计等部门应派员监盘。盘点结束后,按规定程序调整账目,保证账、卡、物相符。
第九章 工程项目控制
第十九条 工程项目控制制度
(一)工程项目决策控制。按照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要求,采取专家评审、民主评议、结果公示等各种方式广泛征求有关各方意见,实行集体决策。决策过程应有完整的书面记录。决策程序为:可行性研究—专家评审—职代会讨论—决策层意见,确保工程项目决策科学、合理。严禁任何个人单独决策工程项目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策意见。
(二)建立健全工程项目财务管理制度。对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应制定岗位责任制度,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项目建议、可行性研究与项目决策,概、预算编制与审核,项目实施与价款支付,竣工决算与竣工审计等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加强制约与监督。
(三)建立工程项目相关业务授权批准制度。由决策层授权有关负责人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工程项目的相关业务。对于工程项目的其他管理人员,应由被授权人明确规定其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或人员办理工程项目业务。
(四)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即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开工―竣工验收的程序实施工程项目建设。
(五)工程项目概预算的审核控制,应由本院审计部门组织人员进行,重点审查概预算编制依据、项目内容、工程量的计算和定额套用是否真实、完整、准确,审查结果应备案存查。
(六)工程项目质量控制
1、工程项目质量应当建立法人负责制,工程项目授权负责人向本院法定负责人负责。
2、所有工程项目的代理机构、勘察、设计、施工、供货等实行招投标制,按照《招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规定组织实施。招投标结果的确定应有本院负责人、审计、财务部门和上级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确保招投标工作公平、公正、公开。
3、工程项目监理和工程合同管理控制。工程项目开工前,应邀请相关监理机构进行项目监理,签订项目监理合同,规定其相应的职责、权力和责任。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应严格对照工程项目合同加以管理,对工程项目进度、质量要求加以控制。
(七)工程项目价款支付控制。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应严格按工程进度或合同约定支付价款。工程项目价款支付应由财务人员严格审核。在工程项目价款支付时,必须取得收款方合法票据;支付工程项目价款一律采用银行结算,严禁用现金支付工程项目价款。对工程变更等原因造成价款支付方式和金额发生变动的,相关部门必须提供完整的书面文件和资料,经财务、审计部门审核并按审批程序报批后支付价款。
(八)竣工决算控制
1、竣工清理。按照竣工清理的有关规定做好各项清理工作。清理工作主要包括: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的归集整理、账务处理、财产物资的盘点核实及债权债务的清偿,做到账账、账证、账实、账表相符。应逐项盘点核实各种材料、设备、器具等,填列清单,妥善保管,或按国家规定进行处理,任何人不准任意侵占、挪用。
2、竣工验收。竣工验收依据应包括以下内容: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确认文件和调整文件,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和调整文件,土地使用证,施工图纸,设备出厂合格证,技术说明书,开工报告,设计变更文件和资料,工程承包合同,发展改革、财政部门下达的投资计划和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文件,工程价款结算资料,现行的施工建设技术标准及施工验收规范等。
竣工验收应符合以下程序:
(1)工程项目在竣工验收前,由本院后勤处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使用等有关单位及部门进行初验。初验前,施工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准备文件、技术等资料,向本院后勤处提出交工报告;后勤处在接到报告后,应及时组织初验。
(2)工程项目全部完成,经各单项工程验收符合设计要求,并具备竣工图表、竣工决算、工程总结等必要的文件资料的,由本院进行竣工验收。未经竣工决算审计的工程项目,不得办理资产验收和移交。
3、竣工决算。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包括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和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工程项目财务决算报表应包括以下报表:
(1)基本建设项目概况表;
(2)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表;
(3)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总表;
(4)基本建设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
(5)其他需要提交的财务报表。
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基本建设项目概况;
(2)会计账务的处理、财产物资清理及债权债务的清偿情况;
(3)基建结余资金等分配情况;
(4)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分析、计算情况;
(5)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及决算中存在的问题、建议;
(6)决算与概算的差异和原因分析;
(7)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竣工财务决算应做到报表内容齐全、数字真实、说明清楚。本院应在工程项目竣工后的一定期限内完成财务决算报表的编制工作。
4、竣工审计。按照有关工程建设管理的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要按照合同约定与承包人办理工程竣工结算。
第十章 对外投资控制
第二十条 对外投资管理控制制度
(一)建立对外投资业务的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岗位的职责和权限,确保项目可行性研究与评估、决策与执行,处置的审批与执行等不相容职务分离,合理设置岗位,加强制约与监督。不得由同一部门或一人办理对外投资业务的全过程。
(二)对外投资决策控制。所有对外投资项目必须事先立项,组织由财务、审计等部门和有关专家或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风险性、收益性论证评估。经决策层研究后按规定的程序报主管部门审批。决策过程应有完整的书面记录及院长签字。严禁个人自行决定对外投资或者擅自改变决策层意见。
(三)无形资产的对外投资控制。本院使用专利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进行对外投资时,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确认,以确认的价值进行对外投资。
(四)严格对外投资授权审批权限控制,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凡有对外投资项目的 ,必须由院长授权有关职能部门负责管理对外投资项目的业务工作和经费审批工作,明确规定工作范围和经费审批权限,并实行对外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对因超越对外投资项目范围和超限额审批对外投资经费的,或未履行决策审批程序和未按规定执行,出现重大决策失误的应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五)加强对外投资的收回、转让和核销等处置控制。对外投资项目的收回、转让、核销,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并按规定程序进行评估,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
第十一章 债权及债务控制
第二十一条 债权、债务管理控制制度
(一)建立健全债权、债务管理岗位责任制度,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和权限,确保业务经办与会计记录,出纳与会计记录,业务经办与审批,总账与明细账核算,审查与记录等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合理设置岗位,加强制约与监督,不得由一人办理债权和债务业务的全过程。
(二)岗位设置与岗位职责
本院的债权及债务主要包括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借入款项等,由财务处指定专人负责。明确债权及债务的记录、核算、对账的时间、范围和要求。
(三)债权控制措施
(1)建立学生欠费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对学生欠费的审批权限作出规定。
(2)建立其他应收款管理制度。财务处应指定专人负责其他应收款的账务登记工作,分门别类记录其他应收款的发生情况,便于清理和催收。应规定结账日期,在规定期限内未予报销的,应由债权管理人员负责向借款人员发出催收通知,及时清理。
(四)债务控制措施
1、借入款项控制措施。全院应综合考虑资产总额及构成、还款能力等因素,授权审批人在职责权限范围内审批举债事项。严格控制借债规模,大额债务的举借必须经决策层研究确定。
2、其他应付款控制措施。财务处应指定专人负责其他应付款的登记、核销、对账工作,建立严格的岗位责任制度,每月总账和明细账余额核对,明细账与管理部门核对,年末与往来单位核对,以保证账账相符。
第十二章 财务电子信息化控制
第二十二条 财务电子信息化管理制度
(一)建立健全财务电子信息化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应用专门的授权模块,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软件开发与系统操作、系统操作与维护、档案保管等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合理设置岗位,加强制约和监督。
(二)财务电子信息系统凡涉及到资金、物资、收入、成本费用等方面内容的,其功能、业务流程、操作授权、数据结构和数据校验等事项必须符合财务会计内部控制的要求。
(三)学生收费系统必须符合本院信息系统基本功能规范的要求。即:
1、实时监控收费人员收款、交款情况;
2、提供至少两种不同的方式统计数据;
3、系统自动生成的日报表不得手工修改;
4、预交款结算校验;
5、票据稽核管理;
6、欠费管理;
7、价格管理;
8、退款管理。
(四)加强财务电子信息系统的应用控制。建立用户操作管理、上机守则、操作规程及上机记录制度。加强对操作员的控制,实行操作授权,严禁未经授权操作数据库。有效地监控数据处理过程中各项操作的次序控制,数据防错、纠错有效性的控制,修改权限和修改痕迹的控制,确保数据输入、处理、输出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安全性。
(五)加强数据、程序及网络安全控制。设置和使用等级口令密码控制,建全加密操作日志管理,操作员口令和操作日志加密存储,加强数据存储、备份与处理等环节的有效控制,做到在任何情况下数据不丢失、不损坏、不泄漏、不被非法侵入;加强接触控制,定期监测病毒,保证程序不被修改、损坏,不被病毒感染;采用数据保密、访问控制、认证及网络接入保密等方法,确保信息在内部网络和外部网络传输的安全。
(六)建立财务电子信息档案管理制度,加强文件储存与保管控制。数据应及时进行双备份,专人保管,并存放在安全可靠的不同地点。
第十三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财务会计内部控制监督检查制度
(一)全院应组织由纪检、审计、财务等部门参加的监督检查小组,负责财务会计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财务会计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二)监督检查小组应定期对本院财务会计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进行评价,并对财务会计内部控制中的重大缺陷提出书面报告。对于发现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应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改进和完善。
(三)建立财务会计内部控制制度问责制度和责任监督制度
1、未按本规定要求制定财务会计内部控制制度的,应限期进行整改;
2、违反财务会计内部控制制度规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应限期纠正,并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3、违反财务会计内部控制制度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行政责任;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财经规章制度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从发布之日起试行。
2007年11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