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卫生职业技术学院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院财务行为,有效组织和实施全院财务管理,提高财务管理水平,促进事业发展,根据《会计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江苏省高等学校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等有关法规,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院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坚持勤俭办学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 本院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法多渠道筹集事业资金;合理编制全院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科学配置教学资源,努力增收节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为资产保值增值当好参谋,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经工作责任制,规范院内经济秩序;对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对重大决策提供财务分析依据,确保财务运作安全,防范财务风险。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财务工作实行院长负责制。
第六条 本院财务处,是统一管理全院的各项财务工作的职能部门。
第七条 本院暂时不设二级财务核算机构。今后因事业发展需要设置的,须经人事处、财务处审查,必要时经职代会审议通过,报院长批准。其财会工作接受财务处统一管理。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八条 预算内容。预算是指本院根据事业发展计划任务编制的年度综合财务收支计划。预算的内容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预算分院级预算和院内分级预算。
第九条 编制原则。编制预算应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适当向教学、科研倾斜。
第十条 编制方法 。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与要求编制。
第十一条 预算审批程序。
(1)院级预算:按国家规定的“二上二下”程序编报,每年8月30日前,全院各系部及职能处室,提出下一年度预算计划及事由说明报财务处,财务处据此编制院级预算计划方案及编制理由说明书,提交院务会议审议决定后,上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核。财务处根据省财政厅每年11月份下达的预算控制数,再次调整预算后,上报各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批复后执行。
(2)院内分级预算:院内分级预算经费指标实行“切块包干、集中核算、结余留用”的原则。财务处将当年预算指标,按相关规定和程序,分解到各职能部门包干使用,经费结余指标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十二条 预算调整 : 院级预算和院内分级预算年度计划一经确定,应维护预算的严肃性,不得随意变更。对超出预算或者无预算支出项目,应严格审批程序。院级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如果国家有关政策或事业计划有重大调整,对预算影响较大,确需调整时,应报请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调整预算,批复后执行;院内分级预算,根据院内事业计划调整情况,经院长批准后进行微调。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三条 收入是指全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本院收费工作由财务处归口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组织事业收入,按事业性收费管理程序和预算外资金管理要求规范操作。
收费票据由财务处统一扎口管理,按规定申购、使用和缴销,按收费票据管理操作规程执行。
第十四条 收入包括:1、财政补助收入;2、上级补助收入;3、事业收入; 3、经营收入;4、附属单位上缴收入;5、其他收入。
第十五条 全院各部门对外提供服务,应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应全额纳入本院财务收支计划,实行统一核算和管理,并根据有关院系分成比例进行划分。各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隐瞒、挪用、私分收入。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六条 本院经费的支出,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报销各项经费必须票据齐全,手续完备,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各部门的经费明确一名领导审批,凡支出不符合规定的或无计划的,财务处不予报销。
第十七条 全院的各项支出应按实际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院内各部门的包干经费,要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安排支出。
第十八条 人员经费的管理。
(一)工资、津贴、夜餐费、营养费、临时工工资、加班费、探亲费、冷饮费、工伤劳保、抚恤金、教职工培训费以及院内津贴由人事处管理,外请教师酬金由教务处管理,科技讲座酬金由科技处管理,成人教育兼课酬金由成教院管理。
(二)离退休人员经费、职工养老保险金、职工公积金由人事处管理。
(三)学生奖贷基金的提取,按国家规定标准执行,发放学生奖学金的标准与范围,按有关文件规定办理,具体使用由学工处和各系承办,经分管院领导审批后方可报销。
第十九条 公用经费的管理。
(一)办公费、资料费实行一次包干到底的办法,根据每年预算,按部门编制人数和部门基数确定具体数额。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综合部门适当给予补助。
(二)邮电费按本院规定执行。
(三)差旅费、出差补助费标准按省财政厅制定的《江苏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和本院规定执行。出差前填写《教职工出差审批单》,由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领导审批后,到财务处办理借款手续。一般情况不报销三轮车和出租车费,确属特殊情况或携带公物过重,由部门领导证明,报分管院长签批后报销;对不符合乘坐飞机的人员要从严控制,特殊情况报请院长批准。住宿费超标由个人自理。
(四)设备购置费实行专款专用。购置万元以上的设备,必须按以下程序办理:①立项,②申报,③论证,④预算,⑤审计,⑥批准。对国家控制的商品,一律要办理集团购买力手续。对教学、科研和一般设备以及其他公用物资,都必须按物资归口管理渠道办理入库、验收、登记、建帐手续,然后方可领用。图书资料由图书馆统一办理,填写固定资产入库单。
(五)修缮费支出的管理。全院维修及零星基建项目,由后勤管理处负责,先报预算,待分管院长批准后实施,超万元以上的项目需报院长办公会批准。
(六)业务费支出的管理。学生实验、实习、毕业设计所需支出,由教务处安排,各系包干使用,教师的进修、调研由教务处根据年度计划负责安排。教师学历提高由组织人事处负责安排。
(七)学生活动经费的管理。由学工处和各系负责。
(八)科研经费的管理。科研经费实行专款专用,由科技处统一管理,对本院课题收入、科技咨询的分成,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基建项目支出的管理。基建项目须由后勤管理处先报项目,5万元以上项目,须立项审批、预算、审计、最后经院长办公会批准,由院务公开领导小组进行招标(30万元以上由招标市场招标),再与承建单位签订协议,未完成上述程序的项目不得开工和拨款,工程一旦立项,不得超预算施工。对单项工程当年资金投入不足需跨年度付款,由后勤管理处向本院和上级主管部门编报工程尾款申请报告,财务处根据财力可列入预算计划。
第六章 结余及其分配
第二十一条 结余是指全院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第二十二条 本院的结余(事业结余和经营结余),除专项资金结存按照国家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外,可供分配的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用于教职工福利;其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或改善办学条件。
第七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专用基金是指按照规定提取和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一般设有职工福利基金、修购基金、住房基金、学生奖贷基金、勤工助学基金、和其他基金等。
专用基金应遵循“先提后用、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按实际发生的支出在相关专用基金中列支。
第二十四条 修购基金是按《事业会计制度》规定设立的,主要用于弥补当年固定资产维修和购置资金的不足。修购基金按有关规定提取,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和报废固定资产残值收入等按有关规定转入(专用基金)修购基金。
第二十五条 职工福利基金。按有关规定提取,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和集体福利待遇等支出。
第二十六条 学生奖助基金是按照规定提取用于发放学生奖学金和助学金的资金。学生奖学基金和勤工助学基金按《江苏省属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江苏省属普通高等学校贷学金管理办法(试行)》和《江苏省属普通高等学校勤工助学基金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比例提取和使用。学生奖贷基金、勤工助学基金按照一定的比例从所收学生学费收入中提取,是用于支付奖励成绩优秀学生和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报酬及特困学生生活补助的资金。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 资产是指全院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一般分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二十八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款项、借出款、存货等,流动资产是资产管理重要的、经常性工作,必须建立健全有效的内控制度,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条例》和《银行结算办法》办理现金及各种存款的结算,避免失误和损失。
第二十九条 固定资产是指设备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实物形态的资产。
固定资产一般分为: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交通工具、图书和其他固定资产六类,财务部门以价值管理为主,并设置总账和分类明细账进行价值核算控制;实物管理由后勤管理处和教务处按资产用途进行扎口管理,并设置实物管理总账、实物明细账(固定资产卡片账),进行数量、价值控制。
1、新购固定资产必须办理验收手续,凭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开具的固定资产专用验收单连同购货发票(大额购置需附购货合同)才能到财务处办理报账手续。
2、对成批量或价值较高的固定资产的购置,应实行政府集中采购或进行招投标采购的制度,以降低购置成本,减少浪费,防止本院权益受损。
3、固定资产的报废和转让,经使用部门申请,后勤管理处、教务处等有关部门鉴定,并经相关院领导审批后报财务处、后勤管理处、教务处核销该项固定资产帐。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纳入院财务处统一入账,在支付必要的清理费用后全部转入本院专用基金(修购基金),专款专用,盘活资产,提高现有资产利用效率。
4、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全院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做到账、卡、物相符,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按规定程序及时处理,年终时,价值管理账册和实物管理账册必须核对一致。
第三十条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本院转让无形资产须经院领导批准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无形资产评估作价。
第三十一条 对外投资是指本院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院办产业和其他单位的投资。须经院领导批准后,坚持“先评估,后转移”和有偿使用的原则。但不得以土地使用权和校园内的房产作为资本金兴办企业,如企业确需使用上述资产的,可采用租赁形式,并与本院签订租赁协议。
第九章 负债管理
第三十二条 负债是指本院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全院的负债包括借入款、应付及暂存款、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第三十三条 借入款是指本院向金融机构、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的借贷资金。根据慎重稳妥和实际需要,加强对借入款的控制和管理,保证借入款在规定期限内归还。未经院长批准,院内任何部门不得向金融机构直接借款。
第三十四条 代管款项是本院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其他单位和个人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
第十章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三十五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全院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由财务处定期编制财务报表及财务分析,并向院领导报告。各非财务处集中核算的分级财务核算单位,应按月、季、年度向财务处报送财务报告。月、季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表和其他附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应按省财政厅统一编制,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表、支出明细表和其他附表以及财务分析说明。
第十一章 财务监督
第三十六条 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以及本院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本院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并建立严密的内部监督制度,财务监督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三种形式。全院内部财务监督由财务处和监察(审计)处实施,且可根据本院实际情况对不同的经济活动采用不同的监督方式,制定具体的财务监督管理制度。
第三十七条 本院的财会人员有权按《会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定的行为,有权提出意见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院对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独立核算的院办产业的财务管理执行《企业财务制度》或者相近行业的财务制度,不执行本办法,具体办法另定。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自2006年 11 月 1日起试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具体操作细则,由财务处另行制订。
2006年9月25日 |